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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一汽修店气味刺鼻城管执法受阻 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依法查处
发布时间:2019-07-05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吴长发 曾笑 尹峰  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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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常宁一汽修美容店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被贴封条进行停业整治。

  华声在线7月5日讯 7月2日,常宁一汽修美容店店主刘某某因阻碍城管执法部门正常依法执行职务,被常宁市公安局依法裁决行政拘留。

  近日,为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和期待,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城区汽车修理行业喷漆作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进行全面清查。

  当执法人员巡查到泉峰东路车尔美汽车美容店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执法人员对店主刘某某耐心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

  2019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又现场向该店主下达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期限改正。后执法人员又多次劝阻刘某某停止污染周边环境,但店主刘某某置若罔闻,在法定改正日期满以后,未按要求整改,继续从事机动车维修、喷漆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市城管执法局于2019年6月28日对刘某某作出停业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维修作业现场张贴封条。刘某某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但屡教不改还擅自撕毁封条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常宁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依法查处此案,并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依法决定行政拘留5日。(华声在线 吴长发 通讯员 曾笑 尹峰)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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