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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联名建议废止铁路旅客强制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1-07-29   来源:正义网  作者:  编辑:

  铁道部强制旅客投保 《条例》侵犯旅客知情权

  同时,五位学者认为,目前的《条例》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然而,铁路部门作为向旅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数十年来,既未在其出售给旅客的火车票上注明价格中含有保险费,亦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该等行为已构成了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

  2010年,媒体曾在北京西站进行街头调查,结果显示,在100名乘客里,只有7个人知道,其购买的火车票里含有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信息,旅客购票实际上与铁路企业形成合同关系和保险关系。作为保险服务的主体,铁路局理应公开说明。即便有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替代经营者告知义务。但实际上,铁道部一直采用售票的默示行为强制要求旅客投保,这已经构成了对旅客知情权的侵犯。

  飞机轮船已取消 铁路强制险缺乏合理性

  现在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附加“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主要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条例》。与《条例》同时出台的,还有飞机和轮船的类似强制保险。1987年、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延续下来。1990年,《条例》曾因内容不适应实际情况,被列入国务院清理的法规之列,但后来却不了了之。

  五位学者认为,《条例》不符合强制保险立法精神,也与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属性相悖。

  “依国际通例,强制保险主要表现为基于公共利益政策考量的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险、工伤责任险、环境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属于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中财产保险的范畴。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人身保险,强调自愿投保。二者在法律属性方面有明显不同。”

  目前,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通常有两项:一项是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和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协议,由客运公司每年固定为自己交通工具的每个座位进行投保,也就是俗称的“座位险”;另一项就是乘客个人购买的保险。

  在西方国家的《交通保险法》中,一般都会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即铁路、公路等行业的运输企业自己掏钱买保险,如果因为他们的责任导致旅客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而旅客是否投保“意外险”,完全是自主行为。但是在中国,特别是铁路部门,情况却截然相反。

  “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同期施行的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上世纪80年代施行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亦均早已因应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或市场实际需求而由强制投保改为自愿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继续作为强制保险存在已丧失基本合理性。铁路旅客运输应当强制推行的是承运人责任险而非意外伤害险。”五位学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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