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订立财产协议对离婚时的房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如果没有财产协议,依据《物权法》的登记主义原则,该房屋的产权将被认定归属于登记产权人所有。如果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则非登记方可就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要求补偿。主张用共同财产还贷需要进行相应的举证。
@享受慢乐: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是时下比较普遍的购房方式。现在情况不同了,新法的出台好像造成一种局面:“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妻子。老公变房东”了,一旦离婚,女人青春没了,房子也没了。那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张清武律师:仔细研究解释,还贷比例是随着房屋增值而增值的,得到的补偿未必吃亏。至于青春,女人的没了,难道男人就能驻颜?至于权利,“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都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担心是多余的。
@薇薇就是vivan:我和爱人结婚前订了一份协议,称由公婆出资购买的婚房属于我俩共同所有。如果因一方的严重过失(例如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导致婚姻破裂,则在离婚过程中这一方要主动放弃对该套房产的所有权。请问如果因为丈夫的过失导致离婚,现在还能否按照协议执行?
刘洋律师: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当被尊重和认可。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房产登记在夫妻哪一方的名下。由于《物权法》对房产采取登记主义原则,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仅依据婚前财产协议这一债权凭证主张进行房产过户,是否可以达成物权强制变更的效果存在疑问,多数情况下只能得到相应房产份额的补偿。这也是一直以来《合同法》与《物权法》在实践中的主要矛盾点,对于这一问题,新法并未能予以解决。
3 婚姻中无形的付出怎么算
@崔巧巧93:我朋友的姐姐为了家庭孩子,放弃了升迁的机会,离开了很好的单位,当起了全职太太。这些年,她把所有的心血都放在家里了。现在,孩子上大学了,丈夫事业发展了,她也老了。丈夫和她提出离婚,而她似乎没有自己名下的财产。房子也是男方婚前的。她是不是就要被扫地出门了?
张清武律师:有得必有失,把孩子培养成大学生,丈夫会感激并报答她,帮丈夫发展事业,丈夫未必那么绝情,当然有第三者插足就不好说了。假如这位女士确实没房住,没经济收入,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现在她的任务是注意身体健康,身外之物没健康重要。
@那谁谁—嘛钱不钱的:这是个什么法律啊?男权思想被隆重推出。说什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明显就是有利于男人吗?所谓的“一方父母”还不都是男方父母,女方出钱买房的有几个啊?
张清武律师:这比较片面,在中国,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情况多见。但是,在高房价时代,很多父母倾尽一生积蓄为子女购房,有的甚至搭上祖父母的积蓄。
如果离婚后女方分一半(解释颁布前的规定),对男方父母不公平,老人的权益和女方同样应当保护。
《婚姻法》新解释保护了谁
文 理财周刊记者/邢 力
《婚姻法》新解释出炉,刹那间,百度贴吧、天涯、猫扑、新浪微博等各大自媒体平台上充斥着各种声音。细细分析,无非两种观点,一是反对派,认为新法保护强者,伤害弱者,使得富者更富,穷者更穷。持这种观点的以在婚姻中往往处于经济弱势地位,名下没有房产的女性居多。二是支持派,认为新解释保护了房屋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并非保护男方利益,如果女方出资购房,离婚时男方一样分不到房子。纵观网络,前者的声音显然远远压过了后者。
网民大多误读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