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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可认定为自首
发布时间:2010-12-29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编辑:

  图为2010年5月一辆京N车牌的英菲尼迪轿车将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三厢撞成两厢”,紧接着又撞上639路公交车,事发后肇事司机陈家逃离现场。

 本报讯 (记者 邢世伟)疑犯被亲友捆绑送至司法机关,即使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出现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进行细化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透露,此前对于自首和立功,刑法总则仅用了两个条文作了原则性规定,199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七个条文作了细化规定。但是,近年来新类型“自首”、“立功”时有出现,刑法和解释因制定时间早、规定较原则,已不能完全解决新 情况、新问题。

  为此,最高法于2007年对出台自首、立功问题司法文件予以立项,经过长时间调研和反复完善,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最终形成了《意见》。

  《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原则的具体把握等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明确。

  ■ 解读

  肇事后报案可认定为自首

  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解读】

  最高法: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疑犯实施上述行为同时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疑犯被“大义灭亲”不算自首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解读】

  最高法: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

  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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