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6日上午,衡阳县籍男子彭某流窜到衡山县东湖镇集市上,准备趁赶集人多伺机扒窃。彭某先在一摸奖摊位前扒窃被害人刘某挎包内人民币257元,之后又在另一处扒窃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9.5元,被害人陈某在发觉彭某扒窃自己的钱后紧抓彭某不放,彭某不得已将刚扒窃的钱还给陈某,当陈某欲继续将彭某扭送公安机关时,恼羞的彭某将陈某打成轻微伤。公共扒窃激群愤,在周围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彭某被当场制服。
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责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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