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等人在酃湖汽车站游荡,伺机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其同伙遇到被害人李某后,谎称与被害人同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告知被害人,汽车将晚点需要改签车票,便带领被害人找到冒充汽车站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刘某。
刘某声称改签车票时不宜携带行李,遂要被害人将行李交给其同伙保管,在带被害人来到售票大厅后,又谎称汽车马上就要出发,要被害人赶紧去通知其同伙等人一同上车。于是,被告人刘某甩开被害人与其同伙会合,共盗得钱物五千余元。刘某等被抓获归案后,所得赃款已经全部退还给当事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纠合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邓传晖提醒广大市民,临近春运,车站的旅客更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陌生人,要看管好自己的行李,防止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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