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682万多元,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涉案人员最高一审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日前,衡山县人民法院对湘潭县茶恩寺镇卷烟制假窝点的被告人梁某顺、阳某端、李某、邓某军等9人进行了宣判,对他们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最高被判刑8年,最低被判刑3年、缓刑3年,并对涉案人员处以罚金合计220万元。该案涉案金额6828693.75元,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2010年6月,梁某顺与邓某军在一次聊天中,谈到购买卷烟机生产假烟之事,后打听到邵阳有卷烟机购买,由邓某军联系购机的人。联系好后,梁某顺、李某、阳某端、邓某军、史某义合伙出资,于2010年7月6日共同前往邵阳以1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台卷烟机,
2010年8月至10月初,由梁某顺提供卷烟生产的原材料,梁某顺、李某、阳某端、邓某军、史某义五人,组织在湘潭县茶恩寺镇阳某端家生产卷烟,因生产技术、管理出现问题,便决定将烟机租给福建老板张某通、“小刘”等三人生产卷烟,每月收取租金10万元。共收取租金12万元。
邓某军、史某义和梁某顺、李某、阳某端五人将租金分三次予以分配。2010年11月份由福建人组织生产。
福建老板生产期间,黄某顺负责生产技术及机器维修。陈某家于2010年10月下旬开始负责看管卷烟仓库,以及原材料进出、点货及记账。刘某青于2010年10月8日开始,用其所有的牌号为湘LB××95的大货车,从仓库将卷烟运输出去以及将制烟原材料运输进来,按实际运输数量收取运费。田某彪由黄某顺叫来,于2010年11月9日开始协助黄某顺进行卷烟生产,负责放过滤嘴以及倒烟丝进烟机等事宜。黄某顺、陈某家、田某彪按生产产品的多少,由福建人发给报酬。
在省烟草专卖局、省公安厅的协调指挥下,衡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衡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于2010年11月13日,在湘潭县茶恩寺镇阳某端家捣毁该生产假烟窝点,当场缴获假烟生产设备一套、部分原材料及2010年8—11月间生产卷烟及运输卷烟数量的记账本。并抓获黄某顺等人。
当晚21时许,衡山县公安局民警搜查湘潭县茶恩寺镇罗某云家的卷烟仓库时,当场扣押184件卷烟和部分原辅材料,并抓获陈某家。当晚在茶恩山庄内坪进行搜查时,查扣了运输卷烟的湘LB××95大货车。
经衡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2010年下半年湖南省卷烟品牌价格目录》等相关文件计算,2010年8月28日至2010年9月11日已生产的卷烟价值910881.25元;2010年11月生产并运输出去的卷烟价值4906925元;仓库扣押卷烟价值1010887.5元。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现场查获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