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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涉性犯罪多发 犯罪对象多为智障女
发布时间:2012-07-2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

  江苏省淮阴市洪泽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近年来,农村老年人涉性类犯罪呈现“两高(高发和高龄)”性、群体性和犯罪对象单一性三大特点。

  据洪泽检察院统计,2007年以前,该院受理老年人涉性犯罪案件为“0”。2007年以后,该院就此类案件共提起公诉并作出有罪判决8件28人,主要涉及罪名有强奸、猥亵儿童、介绍容留卖淫等,其中年龄最大的83岁,年龄最小的65岁,平均年龄71岁。

  六旬老翁当皮条客

  2011年年底,65岁的陆老汉认识了卖淫女徐某,家境颇厚的陆老汉见徐某姿色迷人,顿起邪念。之后陆老汉又生歹心:何不介绍几位老哥也来“享受”?既照顾了徐某的“生意”,也算哥们仗义。

  接下来的事就更离谱了,先后有6名老翁在陆某家或在自己家先是嫖娼,接着也当起皮条客来。他们先后介绍、容留徐某卖淫多次,所得介绍费再去和徐某鬼混抵消,形成了一个淫乱团伙。案发后,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陆老汉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缓期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执行不等的刑期。

  该案中涉案的这群老人,平均年龄71岁,最大的竟达83岁,最小的也有65岁。

  一案多人现象居多

  在洪泽检察院办理的8件22名老人涉性犯罪案件中,一案多人的就有6件。其中最多的一案涉及12人。

  2008年,住在镇老年公寓的季某、曾某、炀某以及村邻李某、费某等12名老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逮捕。这群老人在明知受害人曾某系弱智女的情况下,前后两年,先后数十次将曾某带至镇老年公寓、镇公园、球场、草堆等处所,或单个、或轮流对曾某实施奸淫,有的时候给曾某一支烟、一杯水即可行事。

  经司法鉴定,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自我防卫能力。当众老翁因涉嫌强奸被依法逮捕时,还有犯罪嫌疑人称是曾某自愿而大呼冤屈。

  最终,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最低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最高刑期为十年六个月。

  多采取非暴力方法

  受老人个体身体机能衰弱的影响,农村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的方法,攻击性较弱,犯强奸罪的也多采取诱骗手段或是侵害对象为智障女、幼女。作案地点通常在本镇、本村范围内,甚至有的在自己家中。

  2005年夏天,被告人王延将在镇上流浪的小燕子领回家照顾。2005年冬天因其外出打工,将小燕子送到被告人蒋文家中。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间,蒋文明知小燕子系痴呆女,在收取被告人姜某等6人财物后,同意让他们在其家中分别和小燕子发生性关系。

  后此案经过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蒋文、王延等两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他4名被告人均为有期徒刑三年。

  独居老人缺乏关爱

  江苏省淮阴市人民检察院和洪泽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老年人涉性犯罪高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缺乏对老年人的关爱。涉案老年人为独居的有19人,占受理总数的86.4%,加之文化程度低,经济条件较差,多为离异、丧偶,或子女成家立业,或外出打工远离家土,这些老人长期孤独,寂寞的心理得不到排解。

  受生理问题影响。目前农村地区单身老年人占有一定的比例,生理需要长期得不到疏解,自控能力变差,以至于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己的生理问题。在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中,两名老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另多达十几名农村老年人因嫖娼被治安处罚,社会影响较大。

  法律意识淡薄。大多农村老年人的知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并存在封建落后的思想,加之社会对农村老年人的普法宣传不够重视。其中部分涉案老年人认为给智障女提供了吃的,不给她吃的早就饿死了,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是智障女同意的,根本谈不上违法犯罪。

  思想观念落后。多数农村老年男性实施涉性类犯罪是由于丧偶,他们受陈旧观念的影响,而不敢或不好意思再婚,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己的生理问题。记者杜晓 通讯员杨巨军成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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