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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12-10-1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编辑:

  三、加强人权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国的立法机关2004年颁布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中国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限制适用羁押措施,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健全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努力把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落到实处。

  (一)防范和遏制刑讯逼供

  完善侦查讯问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对侦查讯问的有效监督、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中国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

  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

  制定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

  完善拘留、逮捕后送押和讯问制度。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对被羁押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结合司法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讯问、羁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录音录像。全面推行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为落实中国宪法规定的辩护权而建立的辩护制度,是中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人权的尊重。近年来,中国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改变过去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积极发挥辩护制度保障人权的作用。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中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为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从审判阶段扩大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扩大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证人出庭对提高庭审质量至关重要。为提高证人出庭率,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人必须出庭的范围,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补助机制。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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