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交通局原局长涉嫌强奸女下属牵出贪腐窝案
东莞交通系统多名分局局长因“群蛀”受审
时间: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见习 记者章宁旦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廖蔚
曾先后担任广东省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常平分局、虎门分局局长的黄平,在任职期间,先后伙同8名下属,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76万余元、受贿215万余元。这宗贪腐窝案,因黄平涉嫌强奸女下属而引发。
今天上午,这宗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的贪腐窝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黄平一起过堂的,还有东莞市交通局大岭山分局原局长、黄江分局原副局长、谢岗分局原副局长等9名被告人。据悉,该案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自2009年成立以来受理的被告人人数最多、涉及范围最广、涉案数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黄平等人职务犯罪部分的庭审于今天17时30分结束。随后,法院对黄平涉嫌强奸女下属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交通系统集体贪腐窝案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提到,在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黄平利用上下级权属关系长期威逼女下属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记者注意到,黄平的落马恰恰源于此项指控。
记者了解到,黄平和一名女下属有染多年,这名女下属结婚7年一直没有怀孕。突然有一天,女下属的丈夫发现妻子肚子大了,去医院检查竟已怀孕7个月。
丈夫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地要做父亲后,再三逼问之下,女下属才讲出了与黄平的情事。女下属的丈夫找到黄平理论,并将其头打破。双方协商不成,女下属的丈夫报警。去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黄平。12月6日,黄平正式因涉嫌强奸女下属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在移交检察机关侦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了黄平在内的9名东莞交通系统工作人员存在贪腐问题,于是,这宗腐败窝案大白天下。
4名局长4名股长涉案
和黄平一起涉嫌贪污的8名东莞交通系统领导,有3人已升迁至东莞市交通局下属分局的局领导。
起诉书显示:现年50岁的黄平,于2002年1月至2008年7月任常平交通分局局长,2008年8月开始任虎门交通分局局长。另外8名被告人案发前的身份分别是:黄江交通分局副局长韩某、常平交通分局执法股股长陈某、常平交通分局运管股股长邓某、大岭山交通分局局长尹某、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案件审理科副科长王某、谢岗交通分局副局长黄某、虎门交通分局综合股股长陈某及虎门交通分局合同制员工钟某。
记者了解到,这些被告人均是黄平任职常平交通分局局长时的下属,而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也大多是黄平担任该局局长期间发生的。如被告人韩某,此前曾先后在该分局运管股、办公室任科员,2008年9月才调任虎门交通分局任办公室科员、主任;陈某曾先后在该分局任出纳、会计、办公室科员、执法股科员;邓某曾在该分局任出纳、办公室主任兼出纳;尹某,曾在该分局任办事员、科员、运管股股长,后调任虎门交通分局副局长;王某,曾在常平交通分局先后任科员、办公室主任、副局长;而案发前担任谢岗交通分局副局长的黄某,此前也在该分局任副局长。
疯狂私分小金库资金
记者注意到,黄平伙同下属侵吞的公款多为交通局内部私设的小金库资金,而小金库资金的来源则是以虚报或虚增的报销款、违章罚款和私放违章车辆的非法收入等为主。
据公诉机关指控,黄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8万元;伙同他人多次共同侵吞公款共计138万余元,其个人分得60万元。主要犯罪事实有:
2011年,黄平任虎门交通分局局长期间,3次以归还先垫付为公送红包款项的名义,将该分局小金库的资金共计38万元转至个人账户占为己有;
2005年6月,黄平在担任常平交通分局局长期间,吩咐时任该局出纳的邓某,将虚报或虚增的报销款、私放违章车辆的部分罚款等收入作为小金库资金,并要求邓某以其个人名义在东莞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保管小金库资金。2008年5月底,黄平知道自己将被调往虎门交通分局后,遂吩咐邓某将小金库内的21万元资金取出,由黄某、韩某、陈某、邓某,尹某、王某等7人将该款项私分;
2008年五六月间,黄平调离常平交通分局之前,指示邓某从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中拿出15万元现金,黄平将5万元现金分给邓某,自己分得10万元;
2007年7月,黄平任常平交通分局局长期间,吩咐陈某将部分私放违章车辆罚款收入作为小金库资金单独保管,并吩咐陈某以其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保管小金库资金。之后,黄平与陈某私分了该项公款22.6万元;
黄平调任虎门交通分局局长后,其贪污行为并没有因为职务的转移而有丝毫改变,甚至变本加利。从2008年8月至2011年6月期间,黄平伙同韩某、尹某、钟某以及陈某、吴某华(两人被另作处理),先后合计私分公款共计80余万元。
其中,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黄平与钟某合办虎门快捷停车场,用于停放虎门交通分局查扣的违章车辆。其间,钟某经黄平同意,对部分违章车辆作私下处理,并从每台私放违章车辆罚款中截留部分款项。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五六月,钟某经手截留私放非法营运车辆罚款共计约13万元,与黄平二人平分,各分得约6.5万元。
与客运公司合作分利润
黄平还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与运输公司“合作经营”的方式非法敛财。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年初,黄平任常平交通分局局长期间,与东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商量合作经营“常平至深圳皇岗口岸站(福田汽车站)”直达班车专线的客运线路。双方约定,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黄平负责办理常平镇运管、交通等主管部门的有关业务。黄平占该线路的四分之一股份,该公司占该线路的四分之三股份。每一股份应出资额为85万余元,但黄平只出资27万元用于支付一块线路牌,另用于购买一辆客车的58万余元由该公司代为出资,却按全额出资分红。其间,黄平并没有参与上述客运线路的管理、经营。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8月至2011年11月,黄平获取上述客运线路“利润”共计298万余元,其中204万余元为受贿款。
2008年年中,黄平与被告人钟某经商量后,决定合作开办东莞市索思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黄平以陈炳林名义与钟某各占公司50%股份。2008年9月,钟某全额出资注册了索思公司,由钟某负责索思公司的经营。此后,黄平利用担任虎门交通分局局长的便利,使该公司在取得船舶数据资料(虎门交通分局登记)、在代办的“道路经营许可证”(虎门交通分局审批)和在获得“虎门镇内公交车营运情况”调查业务(虎门交通分局委托)上提供帮助。2009年中秋前和2010年年初,钟某以盈利分红名义分别给予黄平共计8万元现金。
此外,黄平还涉嫌收受了某汽客运站贿赂3万元,并与陈某航私分国有资产41.2万元。
庭审辩称204万是投资所得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强奸罪追究被告人黄平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韩某、陈某、邓某、尹某、王某、黄某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钟某的刑事责任。
在今天的庭审中,黄平等9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大多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只是黄平对检察机关认定他与运输公司商量合作经营“常平至深圳皇岗口岸站(福田汽车站)”直达班车专线的客运线路所得的204万元受贿款提出了异议。
黄平在庭上说:“这204万不能作为我的受贿所得,因为我和这个公司是合作经营,我在里面是有实际投资的。所以,这笔款项应该是我的投资所得,而不能认定为受贿款。”
另外,案发前担任谢岗交通分局副局长的黄某在庭上表示:“我拿到出纳给我的钱时,曾问过‘发的是什么钱’,但出纳告诉我说‘老板(指黄平)让我给你的,你就别管那么多了’。所以,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的钱,不能认定我是蓄意贪污。”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见习记者章宁旦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廖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