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调查)世界观从一开始就是追求当官发财——“江西第一贪”的腐败路线图
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732万余元人民币一案12月19日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图为被告人吴志明在法庭听候判决。中新社发 沈双武 摄
新华网南昌2月1日电(记者沈虹冰、胡锦武)插手工程,树绝对权威,搞潜规则……由于在位期间滥用权力、肆无忌惮贪腐,受贿金额高达4732万元,曾经的政坛“明星”——江西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最终沦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西查处的个人受贿金额最高、单笔受贿金额最大的腐败官员。
去年底,吴志明被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此案暴露出的少数地方权力长期封闭运行、公众监督严重缺位等问题令人深思。
曾经平均每年敛财近千万元
2002年至2011年,吴志明在先后担任南昌市西湖区区长、中共南昌市青山湖区区委书记、南昌市政府市长助理、中共南昌市委政法委书记和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期间,共41次收受他人贿赂。
记者调查发现,在吴志明索贿受贿的清单中,金额最多的一笔高达1129万元余,动辄上百万元的受贿金额更是屡见不鲜。作为回报,吴志明则在工程项目、人事调动、干部提拔等方面为请托人大肆谋取利益。
而江西省纪委此前在通报中称:“吴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道德败坏,生活腐化。”
据办案人员透露,在担任上述职务的9年时间内,吴志明疯狂敛财,其中在任青山湖区委书记期间,平均每年敛财近千万元。
案发后,吴志明在《悔过书》中写道:“我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一开始就是追求当官发财、大富大贵”,“只有自我、只顾自我、只为自我的思想深入到我骨髓里”。
贪腐三大“秘诀”:插手工程、树绝对权威、搞潜规则
吴志明的贪腐“秘诀”为三点:插手工程、树绝对权威、搞潜规则。其中,树绝对权威无疑又是其肆意插手工程和大搞潜规则,实现权力变现的“不二法门”。
办案人员表示,吴志明属于典型的“边腐边升”,他从有权力开始就“捞钱”,其疯狂敛财过程,从作案动机、手段、方式等可以归纳为“十个不”:
一是不论岗位。没权时收小的,有权时收大的。二是不择手段。主要有三招:插手项目、树绝对权威、搞潜规则。三是不看对象。不管是老板还是干部,不管是亲朋还是好友,不管是熟悉的还是不熟悉的。四是不管事由。不管是工程项目还是人事调动、干部提拔,不管能不能办,也不管办成办不成。五是不限多少。小到一次几千元,大到一次几百万元。六是不拘方式。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不管人民币还是美元、港币,不管是房产还是家俱、手表、字画,都是来者不拒。七是不分场合。以办公室收钱的居多,家里、车上、出差在外也收。八是不论金额。别人送钱给他时,送了多少只留下一个大概印象,基本上没有仔细点过钱。“对我来说,钱连数字都不是。”九是不明用途。对金钱但求所有,不求所用。十是不计后果。吴志明对金钱的追逐达到利令智昏的地步,在2011年春节期间,也就是“双规”前还大胆收钱。
“权力封闭运行、公众监督缺位为暗箱操作、权力滥用提供了巨大空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江西省犯罪学会常务理事颜三忠认为,必须将外部监督渗透到权力运行过程中,在政府部门内部将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立,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事后查处、“前腐后继”的恶性循环。
“黑色成本”严重推高企业经营成本
记者调查发现,透过吴志明的腐败轨迹,打着逢年过节“人情往来”的旗号成为权钱交易的“遮羞布”。而吴志明收受的财物中,从现金到购物券,从手表到字画,从“虎皮”到瓷瓶,五花八门,暴露出遏制“年关”贪腐也是反腐关键。
面对腐败官员的贪婪之手,主要以企业老板为主的行贿者可谓心情复杂。记者采访发现,很多企业主往往既渴望通过金钱贿赂获得权力的庇护、分享权力的“红利”,又难以承受不断攀升的“腐败成本”。
据江西检察机关透露,在工程建设领域,有的企业甚至将工程总造价的5%至10%作为行贿资金列入支出预算,从招投标直至工程款支付,行贿在有的地方成了业内潜规则。
“我们已经快喘不过气来了!”一家汽车零配件企业的董事长向记者坦言,当下让企业主苦不堪言的,就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多过高的“黑色成本”,严重推高了企业经营成本,甚至让企业直接面对生死存亡。
颜三忠建议,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制度,对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度分解,加强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坚决杜绝主要领导“一言堂”、“一手遮天”的现象;另一方面,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监控,用更广泛的群众监督来实现群众意愿在行政决策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