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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杀医罪犯被依法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4-04-28   来源:衡阳晚报  作者: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陈真诚 郑 芳  编辑:

  4月25日,记者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及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衡阳杀医罪犯王运生依法执行死刑。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运生(男,27岁,衡南县人)因患肺结核病,于2011年7月27至8月23日在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该院住院部十二病区主任陈文明系其接诊医生,陈妤娜(被害人,女,殁年33岁)系其主治医生。

  王运生住院期间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王运生出院后,认为陈妤娜对其用药不当,使其病情恶化,遂产生怨恨并决意报复陈妤娜或陈文明。为此,王运生先后两次持刀伺机报复,但均因故未予实施。

  2012年4月28日14时许,王运生面戴口罩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窜至该医院(南院)住院部十二病区医生办公室,见陈妤娜独自在办公室,即持刀捅刺陈妤娜背部。陈妤娜被捅刺后起身跑向办公室门口并跌倒在地,王运生又上前朝陈妤娜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刺20余刀,致陈妤娜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运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王运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运生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运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运生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运生的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运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按照新《刑诉法》相关规定,执行死刑之前,衡阳中院安排了王运生与家属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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