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27日讯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彭军盗窃、抢劫一案,法院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被告人彭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10月16日上午,衡山县东湖镇赶集,被告人彭军见一摸奖摊位处人多,受害人刘某某背着一个小挎包站在那,遂将其挎包的拉链拉开,从包里扒窃150元。10多分钟后,其又从另一受害人陈某某外套口袋中扒出89.5元。陈某某被路人告知自己被扒窃后便抓住彭军,欲将彭军扭送公安机关,彭军为逃离现场便将其打伤,当地群众将彭军抓住并报警。彭军扒得刘某某的150元钱被民警当场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刘某某。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第二次扒窃犯罪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廖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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