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讯 从衡阳县司法局获悉,衡阳县社区矫正对象廖某因抢劫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脱离监管近五个月,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监督管理规定。
近日,县司法局依法向县法院提出撤销廖某缓刑的建议,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存在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撤销廖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裁定宣布后,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县司法局及时将廖某送交县看守所收监执行。(罗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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