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衡阳市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政协衡阳市委员会副主席1名、常务委员2名。
三本次会议选举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四、参加选举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五、本次选举政协衡阳市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委员采取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的方式进行选举。
六、本次选举政协衡阳市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委员候选人,由十届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协商提名,提交全体委员酝酿讨论,经十届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会议选举。提名为政协衡阳市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政协委员。
七、本次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委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
八、候选人以获得应到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为当选。
九、举手表决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结果。
十、本次选举设立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选举工作具体事务。总监票人、监票人由会议执行主席从非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总计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从非委员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政协衡阳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提交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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