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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
发布时间:2013-03-09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作者:  编辑:

  谢超英代表

  本报记者 刘文韬

  【声音】

  降低税负简化手续,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健康发展。

  “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税负,是战略所在、实践所证、竞争所需、民心所向。”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谢超英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负问题大声疾呼。

  2012年,我省中小微企业完成增加值8154.32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41.5%;完成各种税收898.97亿元,占全部企业税收51.8%;年平均从业人员663.37万人,占全部企业从业人员的82.8%。

  谢超英说:“实践证明,中小微企业发展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加快创新创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理应采取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特别是进一步降低税负简化手续,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健康发展。”

  【背景】

  减免力度有限,认定程序依然较为复杂,办税成本依然较高,办税“灰色地带”依然存在。

  应该说,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免中小微企业负担,深受企业拥护和欢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据小型微型企业反映,当前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减免税负政策仍然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谢超英忧心地介绍。

  减免力度有限。由于小型微型企业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犹如初发的嫩芽,抗击市场风险能力弱。尤其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阴霾未散,欧债危机前途未卜的条件下,欧美日和东南亚等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在把大力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促进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大税负减免力度。但目前对小型微型企业税负减免政策,与改革开放初期对待外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的“免二减三”的政策相比,仍有差距。

  认定程序依然较为复杂。目前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往往根据不同税种设置多种不同前置条件。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反映,由于大多处于初创阶段,出于创业成本控制,往往难以聘用专业税务统筹人员,难以全面了解内容庞杂的税收政策,从中受惠。

  办税成本依然较高。由于国税地税分离,不同税种减免的认证事项、认证机构和手续各不相同,多数不能通用,且部分税种前置认证条件由中介机构认证,小型微型企业办税成本较高,甚至认证成本高于税收减免金额。

  办税“灰色地带”依然存在。由于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仍然不够简易透明,普惠程度不高,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方法办税往往效果大不相同。一方面,造成办税过程中权力寻租,腐蚀干部。另一方面,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之初在耳濡目染中形成偷税漏税缴关系税的思维定势,侵蚀企业诚信习惯和责任意识。

  【建议】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简化前置条件。

  一是在《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减半征收税种。参照改革开放初期对待外资企业和经济特区的“免二减三”税收减免政策,对初创小型微型企业一律“免三减二”,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除特别需要外,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政策,一般只区分企业规模与是否初创,不设置其他需要认证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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