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胡渊茗
【判决结果】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岳阳某混凝土公司停止向原告汤某夫妇经营的鱼塘排污,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案情回放】
汤某夫妇承包了岳阳市七里山一片约10亩的鱼塘从事水产养殖,旁边就是被告岳阳某混凝土公司。2013年5月7日、5月22日,因下大雨导致被告生产场地的混凝土、水泥等被雨水冲入鱼塘,共造成鱼塘内死鱼1500多公斤,直接经济损失18000元。根据岳阳市渔政管理站的检测报告,鱼的死因系水体污染。汤某夫妇于是将该混凝土公司诉至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冯朝辉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承担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岳阳市渔政管理站的检测报告、照片及当地派出所证明和庭审笔录,可认定汤某夫妇租赁经营的鱼塘因污染死鱼的事实,但岳阳某混凝土公司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与自身无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全部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
企业应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否则,一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