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4月2日讯 发生重大环境问题,相关部门如果失职,如何追责?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定了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等6种环境追责的情形。
这是继今年1月份湖南下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各个部门环保责任清单后,首次明确出现重大环境问题的追责办法。
六种情形将被问责
《办法》将主要问责对象限定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保护环境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了环境追责的6种情形: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即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省级以上重要保护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有一类连续2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域建设项目区域限批,或实施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的;不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以及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按规定,发生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情形时,省政府成立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组。调查组一般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监察厅、公安厅、审计厅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环保、科技专家组成,省环保厅为组长单位。
关于问责的方式,《办法》中提出了两个层面的措施,一个是两条否决性措施,即发生需要启动问责的六种情形之一时,经调查认定,领导班子及成员负有工作责任,单位不得评定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提拔重用。第二个层面是按党纪政纪和法律及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区域限批、经济制裁等措施,对相关人员主要采取警告、约谈、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追责。
■记者 李国平 通讯员 黄亮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