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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开审理减刑案 女贪死缓改无期
发布时间:2014-07-03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作者: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编辑:

  华声在线—湖南日报7月2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今天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刘迪减刑案公开开庭审理。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记者旁听了开庭。这标志着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6月1日生效后,拉开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序幕。

  刘迪,女,判刑前是益阳市赫山区地税局计划财务科经费会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认定刘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刘迪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刘迪的减刑建议,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6月9日将刘迪减刑案报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中,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的工作人员向法庭提交并宣读了刘迪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鉴于罪犯刘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湖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意见:建议将罪犯刘迪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予以审核同意。

  出庭检察人员发表了出庭意见,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意见不持异议,同意将罪犯刘迪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庭审,审判长李微当庭宣布减刑裁定:“罪犯刘迪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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