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余蓉 通讯员 唐玉萍
9月29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新制度实施顺利,直接受益人群约为189万人,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70%的奖励对象进入申请和发放程序。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了解具体程序。
两种选择
据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詹鸣介绍,新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受益人群也可以选择原有的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金发放,但选择后不得更改。
受益人群若是选择了第一种奖励金发放,但是之前已经享受了奖励金发放的,则需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5000元的,补足至5000元。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3个渠道
在新闻发布会上,詹鸣介绍,省财政厅已于9月19日按照50%总资金需求计划,向各市州、各县市区提前预拨资金3.3亿元,同时基层配套资金3.3亿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现了数据对接,通过退休费和社保金发放渠道的奖励金开始发放。预计10月份我省将完成绝大多数受益人群的奖励发放。
据介绍,奖励金发放有3个渠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为发放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在每年第四季度打卡发放,确保专款专用。
该奖励实施时间为2014年1月1日,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若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立刻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申请,也不必着急,无论何时办理,奖励金均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
实行年审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
国有单位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将情况报县级计生主管部门。
享受奖励待遇后因合法生育或收养子女而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停发奖励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金并由对象确认单位追回已发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