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淦璋
本周一去办理省直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市民,可以享受到更低的首付比例、更宽松的贷款政策了。
记者从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作出调整。该中心同时提醒:在这之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不享受新政策。
调整一:恢复办理省内其他中心(含长、望、浏、宁)缴存职工在长沙购买自住房的异地贷款业务,异地贷款政策参照长沙中心贷款政策执行。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公积金中心)解读:实际上从今年8月开始,已经恢复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本次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只是再度予以明确。
调整二:对于首次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
省直公积金中心解读:以前的政策是“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调整三:对于人均建筑面积尚未达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积标准的,再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由50%降低为40%,利率仍上浮10%。
省直公积金中心解读:据长沙市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统计公报,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41.42平方米。此次调整后,人均建筑面积低于该标准的,再购买第二套房,首付将降至4成。
利率上浮方面,目前省直公积金中心1至5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6至30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在此基础上浮10%后,则1至5年期升至4.4%,后者升至4.95%。
调整四: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所购为家庭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省直公积金中心解读:之前的政策是“购买精装房去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需根据精装标准的不同进行重新核算。”现在则对首付比例进行了统一明确。
调整五:将“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45%”调整为“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
调整六:借款人由代理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如在本中心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且期间无断缴或转移的,可以免于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调整七: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的,提供单位月收入证明及近一年银行工资卡流水,按实际情况确定收入。
调整八: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6个月后的时间限制。
可以说,公积金政策的“风吹草动”,牵动着每一位购房者的心。省直公积金中心透露,此次作出政策调整,主要是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年8月下发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业内俗称“湘五条”)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已报上级监管部门批准。
据介绍,截至今年9月底,省直公积金中心已累计归集公积金246.42亿元,累计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141.85亿元,共涉及单位和企业近3000家、职工近30万人。
省直公积金中心指出,对市民购家庭第三套房或家庭已注销三次以上住房的,仍执行禁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