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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绝症父亲欲“托孤” 两年难寻养父母
发布时间:2014-11-0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  编辑:

  2013年11月10日,龙山县福利院的两个小女孩在开心地荡秋千。 (资料图片) 通讯员 杨志富 摄

  (制图数据据民政部和广州日报)

  ■制图/王珏

  核心提示

  37岁的柳武十年前突患病瘫痪,其后妻子离婚离家,他和母亲带着幼女靠低保费维生。日前柳武被确诊为绝症,深感时日不多,想安顿好女儿,为她找养父养母。他四处托人打听,寻觅了两年却没有结果,假如你身边有合适的领养人,赶紧联系本报,一起来帮帮这家人。

  本报热线日前接到一位读者来电,他叫柳武,37岁,身患绝症卧病在床,电话中称想赶紧帮10岁女儿找养父养母,以前四处打听没有结果,无奈诉至媒体。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消息,民政部正在起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草案)的送审稿,一旦《收养子女登记条例》完成修订,收养子女的门槛就可能降低。

  艰难托孤

  父亲瘫痪母亲离家

  10岁女孩等待收养

  柳武是邵阳市武冈人,曾是一名司机,2004年开车时突然心脏绞痛,之后双腿瘫痪。两年后,柳武的妻子离婚并离开家。

  患病后,柳武一家靠着80岁的老母亲种地以及每月一百块钱的低保费过日子,生活异常艰辛。但柳武坚持治疗,跑了很多医院,尝试了各种偏方,花光了积蓄还负债数十万。

  “医生说,这病在医学上是疑难杂症。”柳武随后放弃了治疗,说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找个好心人收养并照顾女儿,让她以后有个着落。柳武有哥哥和姐姐,分别有两个和三个孩子,根本养不起他的女儿。柳武啜泣,说想找对四十岁左右、没有儿女的夫妻,能把孩子当亲生女儿养。

  柳武称,他两年前就在武冈本地寻找收养对象,但一直没有找到条件符合的夫妻。“能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人不多,而且手续太麻烦。”柳武坦言,女儿今年10岁了,年龄越来越大,希望能尽快安顿好孩子。

  回应

  柳武可以托孤,但过程不简单

  柳武这样的情况,能把女儿送养他人吗?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且,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省民政厅收养中心负责人坦言,若柳武家庭情况属实,基本符合送养条件。“这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福利慈善科登记送养,但必须是在送养孩子同意以及自愿的情况下由本人签署志愿书,参加公证等手续办理,且送养人也必须全程参与其过程。”

  收养法鼓励具备收养条件的公民依照法定程序收养孤儿、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弃婴,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孤儿、弃婴等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被收养孤儿、弃婴的法定监护人。

  中国式收养

  “私养”呈上升趋势

  户口与入学遇难题

  目前,“私自收养”的数量在呈上升趋势。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形成事实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008年,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情况。其中,符合“收养者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等七种情况,可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

  而据一些媒体以往的调查,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在收养过程中打着各种旗号收取捐赠费、登记费、公告费、户口迁移费、服务费等。浙江金华市民政局的相关管理人员甚至表示,收取高昂费用是各地福利院的领养惯例,而收费标准则主要是参照国家收养中心对外国人领养中国孩子收取3.5万元人民币的额度。

  争议

  收养人为何必须无子女

  因为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限制,再收养一个孩子,其实是很多独生子女家庭的共同心愿。但在我国《收养法》规定中,收养人无子女是一个大门槛。虽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限,但程序亦十分复杂。一些受访者质疑,一方面,独生子女家庭十分脆弱,另一方面,孤儿现状也令人痛心,为何不放开民间收养,至少应该与计生政策脱钩。民间的爱心应当在引导下有渠道的释放。

  破冰

  民政部正起草新版收养登记条例

  民政部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4.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5.5万人。2013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24460件,其中内地居民收养登记21033件,港澳台华侨收养197件,外国人收养登记3230件。

  相关媒体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1月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民政部正在起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草案)的送审稿,代表提出的建议,有的已经被送审稿采纳,有的还将进一步研究论证。

  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等32名代表提出修改收养法的议案。议案提出,我国现行收养法一些规定滞后,收养条件过高,收养程序不完善,对非法收养行为监督缺失、打击不力,致使私自收养、拐卖儿童等现象屡禁不止。

  代表建言

  办理收养登记后,双方可签收养协议

  非婚生育无法抚养、天灾人祸无力抚养等现象客观存在,失独家庭、丁克家庭的数量也越来越大。由于存在大量的收养需求,导致拐卖儿童获利的现象在社会上一定程度的存在,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仍猖獗。而我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实施后,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近年来这一现象也受到了关注。

  秦希燕认为,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依法进行收养登记是收养的法定程序。在收养关系当事人自愿或要求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收养协议或者收养公证,但这是以当事人办理登记为前提的。

  放宽收养年龄限制 大力打击非法收养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贾伟平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收养法、降低合法收养孩子门槛”的建议,提出应放宽目前对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放宽至未成年人;放宽目前对收养人的条件规定,对在医学上确认不孕不育者放宽至25周岁;对收养孤儿者,不受年龄限制。

  上海德力西机关变压器制造公司董事长周振波代表提出,应修改收养法第三十一条,加大对非法收养关系的打击力度。为了打击非法收养关系,杜绝“有偿收养”、拐卖盗养的发生,建议将其修改为“没有办理法定收养手续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办理仍不办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收养人拐骗儿童的刑事责任,被收养人是被拐卖儿童的,对收养人依法追究拐卖儿童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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