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老百姓的很多“奇葩”证明以后有望不用再开了。从昨天起,《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据《征求意见稿》显示,派出所今后拟不再开具20项证明情况等。今后,有关部门擅自要求开“奇葩”证明的也将被追责。据了解,参与文件起草的包括公安部、民政部、发改委、教育部、卫计委等12部委。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能够证明的14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求的,派出所就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除文件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要公开听证。
12部委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mps.gov),在“调查征集”栏目查阅该两个征求意见稿,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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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来信: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请在信封醒目处注明“证明意见”)
□链接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能证明不再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能证明不再开具证明的5类事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6类不属于派出所法定职责,根据情形分别应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的事项
1.当事人婚姻状况。
2.当事人文化程度。
3.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9类法定身份证件证明,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事项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