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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谈判药品在各省相继落地
发布时间:2016-06-23   来源:健康报  作者:刘志勇  编辑:

  从近日召开的全国药政工作会议上获悉,国家谈判药品价格公布后,各地纷纷行动,结合当地医保筹资进行测算、评估,力争实现最大惠民效果。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郑进表示,实行国家价格谈判,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有利于提高药品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医改的认同感、获得感。对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意义重大。该省已决定先期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及大病保险合规报销范围,直接惠及广大农村地区患者。

  云南省明确要求,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挂网,从挂网之日起,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需求,按挂网价格或相关政策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对3个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报销,并进行重点监测,适时对新农合基金运行的影响进行测算和评估。

  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将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辽宁省发文要求各地(市)要在6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及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此外,海南省还将国家谈判药品的使用权限下放至乡镇卫生院,经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各市(县)可确定1家~2家卫生院,实行按病种付费,不按限费医疗政策执行,且不纳入药占比。

  实际上,在国家谈判开始前,一些地方已在探索通过不同保障形式将部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这些省(区)有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湖南、广西、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业内相关人士表示,尽管各地情况不同、药品纳入不同医保合规报销范围不同,但在这些省(区),乙肝、肺癌患者至少已经或将要享受到医保政策的红利;地方的探索和实践也证明,实现国家谈判药品与相关医保政策的衔接,并非难之又难的事,关键是有担当,真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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