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12月5日讯(通讯员 肖喜伟)李某的兄长原在广州市白云区开厂生产假冒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简称LV,奢侈品牌)商标的男女包,李某在其兄长的厂内做事期间结识了在该厂任厂长的刘某以及在该厂打工的刘某某。2012年初,李某的兄长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李某便与刘某商议到衡阳市这边办厂生产假冒路易·威登男女包。2012年4月份,李某委托刘某在衡南县三塘镇某小区租赁车库作为厂房,并从其兄长的厂里拉来机械设备开设了一家专门生产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男女包的厂子进行非法生产。李某聘请刘某为该厂厂长,负责生产和技术指导工作;聘请刘某某为管理人员,负责厂内各项事务管理。李某本人负责购买原材料和产品销售。该厂在刘某、刘某某管理期间,每月平均生产3000-4000个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男女包,销售金额达140万余元。
2012年8月中旬该厂停工后,刘某、刘某某离开了该厂。一个多月后,李某又另外聘请他人为该厂管理人员,继续生产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男女包,每月平均生产2000余个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男女包,直至2013年6月上旬,该厂管理人员在拖欠员工工资后逃匿。李某的厂子所生产的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男女包均被其销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皮具城,销售金额达290万余元。
刘某在离开李某的工厂后,于2012年12月租赁衡南县三塘镇某厂房开设了一家专门生产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男包的厂子,雇佣工人进行非法生产。2013年3月,刘某聘请刘某某到其厂内协助管理厂内事务。刘某的厂子生产至2013年6月中旬,每月生产近2000个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男女包,所生产的假冒路易·威登商标男女包销售金额达100万余元。
本案经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刘某、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日前,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到三年不等。
办案人员提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