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12月11日讯(通讯员 吴欢 邓美慧)男子本是有理方,却因一时冲动,为赊买一只猪脚多付的三十元钱将人打成轻伤。12月10日,耒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的伍某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查,2009年的一天,伍某友从伍某瑞那里赊买了一只8元一斤共2斤半的猪脚,由于第二天伍某友去外地务工了,便嘱咐儿子去付钱。2010年7月18日,伍某友从外地务工回来得知其儿子当时多付了30元钱给伍某瑞,并找到伍某瑞,双方为多付的30元钱发生争执。翌日8时许,伍某友越发觉得自己吃了亏,便携带钢管在龙塘村10组找到伍某瑞,本是想吓唬伍某瑞,让其将多收的30元钱退还给自己,可伍某瑞并未理睬他。情急之下,伍某友便用钢管殴打伍某瑞的左前额部及左手臂部,造成伍某瑞左手臂尺骨中断粉碎性骨折。经耒阳市公安局鉴定,伍某瑞的伤势属轻伤。
案发后,伍某友后悔不已,积极赔偿伍某瑞的各项经济损失22000元,取得了伍某瑞的谅解。
常言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本案中伍某友本是有理方,最后却因自己一时冲动酿成大错,使自己成为理亏方,既伤害了别人,自己也因此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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