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1月30日讯(通讯员 黄靓)打猎本已不该,私自采购工具自制火铳打猎更是触犯刑法。近日,衡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对村民旷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旷某某是衡阳县金兰镇人。因贪图野味,2013年初,旷某某便萌生了自制火铳的念头,于是在网上搜集了一些做火药枪的方法和图纸。随后,又在网上和集市上购买了打磨机、弹膛体、射钉弹、钢管等物品。到2014年11月份,旷某某便将火铳制好。之后,旷某某带着自制的火铳先后多次在金兰镇附近山上打猎。2015年1月4日晚上9时许,匡某某持自制猎枪在金兰镇同古村湖子组山林打猎回家途中,被公安民警在巡逻盘查时现场抓获。经公安机关鉴定,旷某某自制的火铳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衡阳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该案时,认为犯罪嫌疑人旷某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故作出对旷某某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检察官提醒,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制造、出售、携带和持有枪枝,不管其制造和持有的枪枝用于什么,或是否造成了后果,只要他有制造、出售、携带和持有行为,都是犯罪,都应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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