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5月28日讯(通讯员 贺琳)“没有买方就不会有卖方,买车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这样,就可以杜绝违法犯罪人员的销赃渠道。”
“明知他人提供的机动车手续不全,“来路不正”,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购赃可不是‘捡漏’,购赃成本≈刑罚+赃车追缴+名誉+前途”。
因贪图便宜购买赃车被起诉的曹某本来大呼冤枉,在衡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几番释法说理后,恳切地说道,“我本来没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觉得自己不过是经不住低价的诱惑,感觉很委屈,现在我心服口服了,不该心存侥幸、贪图便宜。”
今年以来,衡南县检察院在深入总结释法说理实践的基础上,积极将释法说理工作向自侦、民行、控申等部门延伸,释法说理机制覆盖到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从而使执法办案更加合理合法。
在释法说理实践中,该院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提请抗诉4类案件纳入向当事人说理范畴,并制定了《向当事人说理办法》。针对不同案件进行口头说理、书面说理、公开说理等,坚持做到因案而异、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区分不同案件与不同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处环境和心理变化,灵活运用情法理结合、案例指导、换位思考和利益衡量等方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裁判理由,形成了“全过程、全方位、多形式”的多元化释法说理模式,增强了释法说理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与此同时在释法说理的对象上,除向犯罪嫌疑人、案件当事人、证人释法说理外,逐步延伸至向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发案单位释法说理,扩大了释法说理的受众面,增强了执法的说理性、透明度。通过建立释法说理会谈机制,在不能以法律文书进行释法说理,或需要补充释法说理时,要求案件承办人要与案件诉讼参与人进行当面会谈,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有针对性的解释和说明,并以答复笔录、工作记录的方式记录在案。
除完善常规的文书说理、口头说理方式外,丰富释法说理载体,该院还将通过这种送法进乡村和以案释法等活动,将检察权由传统的无声化运行模式改为公开化和有声化模式,让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通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工作,使案件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才是纾解‘公平焦虑’、提高群众满意度、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关键。”该院检察长盛云平谈到。截至目前,该院共进行多维度释法说理32人次,无一当事人申诉、上访,取得了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