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1月12日讯 昔日的同窗好友,却因一时的不愉快持刀相向。2015年11月11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起公诉。
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廖某同为衡南县第三中学的学生,二人平时关系较好。2015年4月25日晚8时许,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廖某及同学李某等人在学校操场上玩耍。被告人贺某因对廖某播放的歌曲不满,便对廖某进行辱骂。随后,二人发生口角并伴有肢体冲突,但被在场的李某等人劝阻。
被告人贺某返回教室,想到自己平时与廖某关系较好,此时却因为自己的一句玩笑话,廖某竟对自己大打出手,便心生怨气,决意报复。被告人贺某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又返回操场对廖某进行挑衅,两人再次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贺某从裤袋内抽出水果刀朝廖某的背部刺了两刀。李某等人见状,迅速将被告人贺某制服,并将廖某送往医务室。被告人贺某见事态严重,将水果刀丢弃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所受损伤主要为右侧胸背部刀刺伤、右侧开放性血气胸、肺刺伤,符合锐器(如刀具等)作用形成。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已与被害人廖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贺某及其父母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廖某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 通讯员 李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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