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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还款 衡阳县2人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6-01-13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  作者:张超 黄靓  编辑:

  华声在线衡阳1月13日讯(记者 张超 通讯员 黄靓)“先消费,后还款。”如今这种消费方式被不少人特别是年轻人追捧。但如果你持有信用卡,必须要遵守银行的“还款规则”。如到了还款期限,并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偿还,那你可要小心了,可能因此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

  近日,衡阳县洪某、蒋某秋均以恶意透支形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衡阳县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2人。

  2013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洪某在华融湘江银行衡阳县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2014年1月12日,洪某用此信用卡分别刷卡消费五笔,共计金额19571元。然后陆续刷卡消费和少量还款,最后一次于2015年2月27日取现100元。截止2015年11月25日,共刷卡消费本金17546元,其信用卡账户本金、滞纳金、利息等共计欠款金额为55837元。欠款逾期天数超过540天。经华融湘江银行多次当面或电话、信函催收,一直未还款。

  蒋某秋的恶意透支行为与洪某如出一撤。2013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蒋某秋向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县支行申请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2014年1月17日,蒋某秋持该卡进行消费透支,透支金额为296646元。蒋某秋的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还款金额为9800元。截止2015年11月30日,蒋某秋白金信用卡账户欠款379267.46元。其中,透支本金299999.11元,透支利息58844.64元,滞纳金17423.71元,管理费等3000元。衡阳县农业银行多次催还,蒋某秋拒不还款。

  衡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洪某、蒋某秋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金额较大,并经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2人的行为均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洪某、蒋某秋2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遂对2人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使用信用卡已成为普遍的消费方式,一些持卡人在对信用卡的认识和使用上存在误区,并不清楚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对逾期不还款等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不仅对个人贷款、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印象,甚至无意中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付出沉重的代价。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不管当事人手上有几张信用卡,如果恶意透支金额的总数达到1万元以上的定罪标准,就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养卡”一族要经常留意信用卡使用情况,以免因一时大意而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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