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4月24日讯(通讯员周武德、曾香花)衡阳3名贷款公司职员,因债务人借其公司债款逾期未还,听闻债务人抵押给其所在公司的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3人骗取债务人的钥匙后,强行从扣押场所开走已被法院扣押的抵押车辆,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物罪,3名贷款公司职员日前被公安机关移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5年1月,常宁男子李明以其所有的途观汽车作抵押向衡阳市某融资公司贷款15万元,双方约定每月还款16500元,还款一期后,李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续还。后于同年4月,李明因与他人债务纠纷被诉至法院,依对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当地法院依法决定扣押李明的途观汽车并交扣押场所保管。期间,在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取证时,该贷款公司获悉李明向公司抵押的途观汽车已被法院依法扣押, 2015年12月,该贷款公司3名职员以检查公司安装的GPS定位系统名义,从李明妻子手中成功骗取已被法院扣押的抵押车辆钥匙,并从扣押保管场所强行开出被法院扣押的抵押车辆。当日因被报案,3人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财物罪全部被公安机关顺利抓获,涉事车辆同日也被公安机关追回。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介绍,抵押财物被法院依法扣押,其实并未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抵押权人的一方不需要任何采取过激反应。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精神,抵押权优先于债权受偿,进行过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进行过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未进行过登记的抵押权,抵押在前受偿在前,法院扣押抵押财物时,扣押财物的受偿顺位已经既定,本案3名被告人强开法院扣押的抵押车辆的做法实属极为不智的多余之举,面对这种情形,为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直接起诉,切勿采取过激手段。(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