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5月4日讯(记者 张超 通讯员 何小荣 汪礼艺)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85万元,近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成某莲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2008年9月,犯罪嫌疑人成某莲被南岳区农村信用社岳林分社解除代办员身份时,在办理解聘手续的过程中截留下数张盖有南岳农村信用社岳林分社储蓄章的空白储蓄存款单。
2010年10月至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成某莲隐瞒其已不具备信用社代办员的身份,对被害人成某林、成某香二人虚构事实,称如果二人有钱就帮她完成揽储任务,利息比一般银行的存款利息高。
被害人成某林、成某香信以为真,二人分别提供存款共计170万元和15万元给犯罪嫌疑人成某莲,并收到其填写的储蓄存款单。后因被害人成某林持到期的存款单到南岳农村信用社取钱,被告知其持有的储蓄存单所载金额没有入账系假存单而案发。
南岳区检察院接到该案后,通过依法审查全案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使用的信用社储蓄存单不是其伪造、变造所形成,依法不构成公安机关认定的金融凭证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成某莲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85万元,系数额特别巨大,符合普通诈骗的犯罪构成。因此,该院于2016年4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成某莲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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