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8月10日讯(通讯员李白莉、周梦帆)近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伍某(男、29岁、耒阳大义乡人)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决。
据了解,2016年1月14日晚8点左右,犯罪嫌疑人伍某驾驶一辆皮卡车沿G107线由北往南行驶,行至灶市街道办事处南岭居委会门前时,将驾驶一辆摩托车同向行驶的周某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伍某见状并未下车施救反而迅速逃离事故现场。
三分钟后,出租车司机廖某驾车快速驶过事发地点,因未注意路面状况,碾压已倒地的周某并将其向前推行了约30米,致使周某被碾压死亡。在发现情况异常后,廖某下车检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次日,犯罪嫌疑人伍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还规定交通肇事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犯罪嫌疑人伍某驾车撞伤被害人周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被其它车辆碾压致死,虽然其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最终,耒阳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9459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