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9月5日讯(通讯员胡小柔)2016年7月4日,衡南县公安局民警在某地段对来往车辆进行检查,查获被告人王明酒后驾驶车辆,经现场酒精测试和血液采集检测,被告人王明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4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明提起公诉。
7月4日,王明与妻子及朋友二人在衡阳某饭店吃饭,期间,王明喝了约50ml白酒,饭后王明驾车搭载妻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王明体内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经对其血液进行检测,确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17mg/100ml,已经达到醉驾的标准。
根据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 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王明已触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各位车主,亲朋好友聚会本是开心的事,如期间有饮酒,切勿在酒后驾车。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不要因为自信酒量好或车技熟练,或路途短暂而心存侥幸,在酒后驾车,以免造成悲剧。即使未造成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最终难逃法律的惩罚。检查官在此再次呼吁广大的车主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