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2月8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蒋芬 谢璇)扒窃13元是否构成犯罪?近日,常宁一男子在公交车上扒窃了13元,皆为1元面值,已被常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由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衡阳老话常说“从小偷根针,长大成贼精”,如果在很小的时候是个小偷,虽然只是偷了像针一样的东西,但是若家教不严,长大后就是一个“大贼”,会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和不该有的危害。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不能在于数额大小,一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起床后步行至紫阳步行街公交车站,准备在3路公交车上实施扒窃。上车后,当公交车行驶到常宁市人民医院对面的公交站台时,谢某某看见一个戴着眼镜的男子准备从后门下车,就悄悄跟了过去,想趁着乘客下车拥挤的时间空隙获取一些钱财,便伸出自己的左手,将其两根手指默无声息地把被害人罗某后面的裤袋中的现金扒出,正准备将扒窃得来的钱放到自己口袋,就被现场的便衣民警当场抓获。经当面清点,所扒13张现金皆为1元面值,共计13元。当天,公安局经审查并立案侦查,已于同日抓获其归案。并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曾因贩卖毒品、多次盗窃、吸食海洛因先后入狱。
12月1日,常宁检察院批准对谢某某执行逮捕。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扒窃不论金额,均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解答,虽然现在是法制社会,但总有少数违法者想干一些“偷偷摸摸”勾当,尽管多次打击,这些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这边刚刚惩罚完那边又开始准备下手,外加人们总认为扒窃就和小偷小摸一样,总认为事情不大无需闹大,留个情面下次会改。其实不然,我国刑法修正案修改后规定了“扒窃入刑”,哪怕只有1元,都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赠诸葛先生之言以为诫——“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