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月22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何小荣)2016年12月3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驶其白色金杯面包车搭载五名乘客途经南岳西岭三公里处时,被南岳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陈某发现,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知其系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且自己系非法营运但拒不配合检查,而继续往前行驶,当执法人员陈某用手抓住犯罪嫌疑人的面包车车门并试图拔车钥匙时,犯罪嫌疑人刘某视而不见,继续开车将执法人员陈某拖行数十米,致使其因体力不支而从车上摔下,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面包车后轮将陈某右小脚压伤。经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旭昆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7年1月10日,南岳区公安分局提请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该院经依法提审犯罪嫌疑人并审查全案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知自己系非法营运,在南岳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拒不配合检查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且其曾经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刑罚。综上,南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6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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