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6月8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刘敏玲 李荣)在他人办公室内安装空调时,发现地上有一个钱包,一念之贪据为己有,本以为“捡了个便宜”,没想到却触犯刑罚。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万某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万某在衡阳某单位办公室安装空调时,发现地上有一个钱包,于是其趁无人之际将钱包捡起,之后将钱包内数千元现金据为己有。被害人发觉钱包不见了之后及时报案,警方调取监控后将万某抓获。
“捡”到他人丢失的东西为什么却被定性为“偷”呢?该案定性的关键在于财产是否失控。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办公室里,尚在他控制范围之内,仍未脱离被害人占有。而万某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构成了盗窃罪。如果被害人的钱包丢在外面大门口,本来就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那万某捡到不还,也仅仅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如果万某事后顺利归还,则不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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