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8月18日讯(吴长发 通讯员 曹蓓 谷湘锋)近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结伙在高速公路上“飞车”盗窃的被告人邓某被依法判决。
经查,2016年1月9日下午,该案同案犯谢某乃、谢某成(该二人均因本案已判刑)驾驶白色马自达小车到深圳市某物流公司踩点,发现一辆货车正在装运一批注射用五水头孢唑林钠等药品,便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及另三名同伙(均已获刑)前来作案。当天晚上11时许,该团伙在上述物流公司完成汇合。1月10日凌晨2时许,见装载药品的货车发动,该团伙便分别驾驶两辆车跟随其后。当目标货车行驶至江西省定南县高速公路区间时,被告人邓某趁机爬上货车,用刀割破帆布,将车上数件注射用五水头孢唑林钠药品和精制狗皮膏扔下货车,其他同伙则轮流开车、捡货,先后共捡到注射用五水头孢唑林钠药品17件和精制狗皮膏1件。得手后,被告人邓某择机跳下货车,坐上同案犯驾驶的小车返回耒阳,后将所得赃物藏匿于某同案犯乡下的家中。
经鉴定,被盗的17件注射用五水头孢唑林钠药品价值335340元,1件精制狗皮膏价值1552元。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高速公路盗窃货车上的财物,数额巨大,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最终被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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