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6月13日讯 手持匕首,并谎称自己是吸毒人员,一周内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多名摩托车司机现金及摩托车等物价值人民币17253元。6月11日,被耒阳市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的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谢某与李某坚、李某平及何某(3人均已判刑)等人在烈士陵园玩耍时相识。2009年2月10日晚,谢某因欠钱而被他人逼债,苦于身无分文,便心生歹意,向该三人提议抢劫摩托车。三人答应后,便作了分工,由李某坚负责到耒阳市市区租乘摩托车,其余三人负责在目的地埋伏。当被害人陈某的车在目的地停下后,谢某等人便手持匕首,并谎称自己是吸毒人员,向陈某索要钱物。四人抢走陈某现金260元、摩托车一辆,将陈某推倒路坎下后,驾驶被盗摩托车逃离现场。后四人将摩托车以900元的价格卖了,并将900元现金平分,抢来的260元现金被共同挥霍。经物价鉴定,该被抢摩托车价值3672元。
第一次抢劫让谢某尝到了甜头,便于2009年2月10日至17日间,组织同伙采取时分时合的方式,以租乘摩托车为名,对摩的司机实施抢劫四次,抢得现金、手机、摩托车等物价值人民币17253元。检察官提醒市民:摩托车夜间出租要警惕,莫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作者:耒阳市检察院 吴欢 祝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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