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8月7日讯(通讯员 沈雁 阳璨)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但有人却因为生意上的小摩擦大打出手,最终打人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邓某是一名个体经商户,在珠晖区江东综合市场做鞋子批发、零售生意。2013年12月17日,被害人何某的姐姐在邓某店内进了100双鞋子。同月21日下午,何某姐姐拿回17双鞋子说不好卖,要求退货,但双方协商未果。次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何某和姐姐一同再次来到邓某店内要求退钱,遭到邓某拒绝。何某一气之下便阻挠邓某做生意,两人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邓某用拳头将何某右脸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伤势系轻伤。
珠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且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另被告人邓某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邓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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