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频道9月15日讯(通讯员 吴欢 曹蓓)虚构租车事实,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后又伪造车牌、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以车主名义将车典当空手套现。9月12日,耒阳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经查,2013年10月10日,刘某从衡阳市某租车行租了一辆湘DH7326丰田卡罗拉牌小车,租期为三个月,月租5500元,刘某当场交付20500元的押金及租金。租用两个多月后,刘某便利用伪造的车牌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40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耒阳市某寄卖行,双方约定抵押期限为七天,利息为1000元,超过期限每天收取总金额百分之三的滞纳金。2014年1月13日,衡阳市某租车行老板陈某见刘某逾期未归还租车,便利用GPS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停放在耒阳某小区内,遂将该车开回衡阳市后报警。1月14日,耒阳市某寄卖行老板谢某发现该车不见了,随即也报警。
此后,刘某又先后从长沙市两汽车租赁公司分别租赁尼桑轩逸车、雪佛兰小车各一辆,并同样以伪造车辆信息的方式将2车典当套现,共获利10万余元。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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