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11月14日讯(通讯员 王燕 邹琦)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谢某丢失车辆损失费3万余元。
2010年,谢某购买了一辆国产猎豹轿车价值合计为97 800元,谢某未为车辆购买盗抢险。谢某购车后每月即向物业公司交纳80元场地费,但未签订书面合同。谢某向物业公司交纳场地费时双方未对各自据此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2011年,谢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其楼下被盗,报案后该案至今未侦查终结。另查明,物业公司并非封闭式小区,小区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并安排保安人员轮流值班,小区内没有安装摄像头,小区两头可以进出车辆,但只设有一个保安亭,也未对小区业主的车辆实行登记或发卡制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也未将车辆交由物业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与物业公司没有保管车辆的合意,故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但谢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收取了一定的场地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谢某作为车辆所有人,系车辆损害后果的风险承担者,应对其车辆尽到高度注意及防盗、抢的义务,由于其车辆未交付他人保管,故对车辆的丢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收取了谢某的停车场地费,应对该车辆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由于物业公司疏于车辆管理,对进出车辆没有进行登记、发卡等管理措施,小区内未配备安全防范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对谢某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赔偿责任。故作出对车辆损失分别由谢某承担60%,物业公司承担40%的如上判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