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11月24日讯(通讯员 王燕)酒后失态,行为不受控制该不该负法律责任?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醉酒后无缘无故毁坏财物与他人发生冲突造成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和潘某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和潘某于2013年11月7日凌晨,喝酒后回到李某入住的衡阳市某酒店。李某在一楼大厅休息时,潘某在洗手间内将墙上玻璃打碎,酒店保安张某拦住潘某要求其赔偿,潘某扬言让酒店负责人来处理,遭拒绝。两人僵持中,李某闻讯而来,上前卡住张某的脖子击打张某面部,并叫潘某一起打,潘某见状也用拳头击打张某的面部和鼻子,经法医鉴定,张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其伤势为轻伤。案发后,李某、潘某与张某达成和解,赔偿了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潘某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潘某都起了主要作用,均系本案的主犯。李某、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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