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12月3日讯(通讯员 熊艳 易晖)近日,蒸湘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该案原告廖小阳与被告廖小蓉(均为化名)系亲兄妹关系,却因为11400元借款最终反目闹上法庭。
近年来,廖小蓉因为生活困难,分别于1999年1月8日、2000年8月29日、2000年9月14日三次向其兄廖小阳借款共计19 400元并出具欠条,该三份欠条分别载明:“今借到廖小阳现金款伍仟柒佰元整”“今欠到廖小阳现金款叁仟陆佰元整”“今欠到廖小阳存款号0118421存款金壹万零壹佰元整”。廖小蓉除了在2001年7月21日还款8000元整后,再未偿还分文。为此,廖小阳多次找其妹催收。廖小蓉刚开始见到哥哥时,总是闪烁其词,不愿还钱,到最后就干脆对哥哥避而不见。得知妹妹这样对待自己,廖小阳非常生气,在多次找不到妹妹的情况下,只得向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廖小蓉偿还原告廖小阳借款11400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诉讼中,廖小蓉在法庭辩称:借钱的时间太久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用还钱,请求法院驳回哥哥的诉讼请求。廖小阳见妹妹在法庭上公然的拒绝还款,兄妹关系进一步恶化。
经法官多次的调解无效后,法院根据审理认为,被告廖小蓉向原告廖小阳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后,经原告廖小阳多次催收,被告廖小蓉未全部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兄妹俩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故被告廖小蓉以原告廖小阳超过诉讼时效抗辨的理由不能成立。最后,考虑到廖小蓉生活上确有困难,法院判令被告在一个月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原告廖小阳借款11400元。
据悉,廖小蓉现已履行了判决书上确定的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