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12月5日讯(通讯员 范明 王娟)医院救死扶伤乃天职,但稍有不慎就会对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子。
2013年7月2日,李某因孕足月临产在衡阳县某医院入院待产。入院后经检查,产妇各项指标正常、胎位正,可以顺产。同年7月8日,医院安排李某进产房平产。当晚23时左右,医院告知家属产妇小孩生不出来,需要实施剖腹产,家属同意后医院开始准备剖宫产手术。在实施剖宫产手术后,产妇产后大出血,并出现意识障碍、抽搐、心跳骤停等症状。7月9日凌晨1时多,医院告知家属要对产妇进行子宫切除手术,但子宫切除后产妇仍意识模糊。7月9日7时30分左右,李某转至另一家医院接受进一步诊治。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从入院到起诉时止,李某共遭受经济损失2 343 623.86元。
2014年7月31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患者李某在剖宫产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医方及时作出诊断采取抢救措施,成功挽救患者生命,尽到了基本的救治义务,但在羊水栓塞处理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与患者现存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10-20%(供法庭参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高龄产妇,在剖宫产过程中发生突然抽搐、呼吸困难、阴道大出血,心跳骤停、心肺衰竭等一系列严重并发症,被告某医院对原告诊断为羊水栓塞并果断进行子宫切除,这对挽救其生命是必要的。但被告某医院在处理原告羊水栓塞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没有做相关辅助检查;该医院的行为与原告现存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依法判决该医院依其过错程度15%赔偿原告损失,共351 54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