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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抢劫抢夺金项链团伙在衡山“栽了”
发布时间:2014-12-09   来源:华声在线衡阳频道  作者:廖朝晖 肖驹  编辑:

  衡山法院审结一起严重抢劫、抢夺犯罪案件

  华声在线衡阳站12月9日讯(通讯员 廖朝晖 肖驹)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衡山县开云镇开发区水果市场、义安路等地发生多起晚上行人被人扯下抢走金项链等财物的犯罪案件,日前该犯罪团伙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劫、抢夺罪依法判处该团伙被告人岳某、任某、徐某、万某、段某等五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岳某、任某、徐某、万某等人在深圳结识,均因盗窃行为曾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2013年11月2日晚上,该团伙在衡山县开发区水果市场将旷某某颈上的一条金项链抢走,2014年3月29日晚上,在义安路将龙某某颈上的一条金项链抢走,2014年7月6日晚上,在义安路将彭某某的金项链抢走,2014年7月7月晚上,在开发区水果市场将彭某某一条金项链抢走……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间,该团伙还在衡阳市、长沙市、益阳市等地趁晚上女性一人外出时多次抢劫、抢夺金项链、钱包等财物。法院认定岳某抢劫三次抢夺四次,金额共计44732元;任某抢劫二次抢夺三次,金额共计20932元;徐某抢劫一次抢夺五次,金额共计30662元;万某抢劫一次,金额143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任某、徐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或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抢夺罪,岳某系累犯,应依法重处。该团伙的罪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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