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站1月5日讯(实习记者张超 通讯员 刘尚球)今天,记者从衡东县人民法院获悉,衡东男子谢某因摆摊卖服装与鞋店店主颜某发生争执,扭打中将颜某捅伤。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6时许,被告人谢某与
其妻子张某在南湾街一鞋店隔壁的门面前搭置一挂衣摊销售服装。鞋店店主颜某认为被告人在摊位上挂的衣服阻挡了她店子的视线,上前把被告人挂的衣服取下来,被告人谢某又把衣服挂上,双方发生口角以致扭打,其后张某与颜某的丈夫胡某参与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谢某从其面包车内拿出一把匕首,将胡某的左手环指划伤。胡某遂返回店内拿扁担与被告人谢某对打,被告人谢某又持匕首将胡某左肩部捅伤。后谢某被周围群众扭送至乡政府。经鉴定,胡某伤势构成轻伤。事后,被告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支付,被害人及近亲属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处刑的建议,法院予以采纳。经委托调查了解,被告人在家一贯表现较好,没有与邻里发生纠纷,其监管条件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法院对该建议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