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机妙算,只不过是连裆演戏;施法化灾,也不过是欲盖弥彰。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对康某等三被告人作出判决,三被告人分别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至二万五千元不等。
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康某、彭某(下落不明)商议一同到衡东县境内伺机作案。当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彭某纠集被告人朱某、李某到衡东某旅社汇合。
汇合后,四被告人共同商议,由被告人彭某假装寻医问路的人,被告人康某假装知道神医地址并可带路的人,被告人朱某则扮演神医的孙子负责通过“施法”的形式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李某则负责打听被害人的家庭及个人信息,通报给朱某,同时跟踪被害人。
12日早晨,被告人康某等四人窜至衡东县石湾镇,遇见被害人文某之后,通过分工合作,连裆演戏骗取文某信任后,神医孙子朱某告诫文某7日内定有大灾,需要“施法”方可化解,但要求提供家中50个主席头像或50枚铜钱,对着主席头像或铜钱“施法”即可。
在文某告知无毛主席头像和铜钱后,被告人康某称100元人民币上有主席头像也可施法,并谎称自己上次就是请朱某在100元人民币上“施法”治病的,并强调钱越多越好。被告人朱某则称用100元人民币施法也可以,并且自己施完法后会将现金全部返还。
文某信以为真,回家将现金7万元余及金耳环一对交给朱某“施法”。“施法”时,朱某以偷看不灵为由,要求文某转身,并在其转身之际将文某提供的现金及金耳环与事先准备的冥币成功调包。
施完法后,被告人朱某将已经调包的冥币包交给文某,让文某走路回家不能回头看,同时在半个月内不能对任何人提及该事,否则将不灵验。调包得逞之后,四人回到旅社进行分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朱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康某、朱某辩解其是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共谋去骗钱,但采取的方法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冥币包调包,从而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康某等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明显不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而是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故对被告人康某、朱某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遂依法综合量刑情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通讯员 刘尚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