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3月27日讯(通讯员 范明 王娟)易某甲是村支部书记,易某乙是村委会会计。两人在协助某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专项资金和征地迁坟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隐瞒退耕还林补助款9324元,虚报无主坟套取国家补助款3000元,并将该钱款据为己有。其中,易某甲得款5500元,易某乙得款6824元。近日,衡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经衡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两人所起的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犯罪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所得赃款也全部退缴,遂依法判决两人构成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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