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衡阳4月8日讯(通讯员 王燕 邹琦)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挂靠人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1月11日,某物流公司与梁某签订一份设备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某物流公司委托梁某驾驶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货车从湖南长沙运输一套机器设备至辽宁沈阳市。2013年11月12日5时30分,梁某在承运途中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122公里+500米附近时,撞上前方某重型厢式货车尾部,梁某运载的某物流公司货物倾倒并砸上高速公路右边护栏,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评估机器设备损失价值为355300元。
事后某物流公司以梁某对承运货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损失,以及某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管理者,应对某物流公司的货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查认为,梁某作为货物运输的承运方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某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对梁某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委托运输人不会轻易将贵重物件交与无资质的运营者运输,往往会找一些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这是出于对有运营资质企业的一种信赖,认为其具有安全运输的条件与实力。但往往被挂靠的企业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员的培训,以及对运输安全的的管理,增加了交通安全的隐患,故判决被挂靠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其加强管理。